车辆事故处理流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基本流程介绍

2022-12-01 17:26:18 作者:蔡金盛
对于现在的旅游事故,一定要珍惜自己的生命,尊重他人的生命。所以一定要遵守出行规则,这对我们来说基本是一个好处。但是事故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这个时候就要解决。今天,小编汽车将为朋友们简单介绍一下汽车事故处理流程的问题。

汽车事故处理流程:道路事故处理的基本流程。

根据《道路出行事故处理办法》和《道路出行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事故发生后,基本处理过程如下:

1.厂址调查

1.旅游事故发生后,没有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和原因没有争议,或者只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清楚的,可以协商处理损害赔偿,撤离现场。如果对事实和原因有争议,一定要保护好现场,迅速拨打122向交警报警。如果汽车投保,应通知保险公司立即到现场。

2.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必须在承诺制时间内迅速赶到现场,并迅速处置现场。

3.做好现场踏勘、摄影、绘图、测量、检验等一系列工作。

4.现场勘查笔录核对无误后,应当要求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字。

5.出于检查目的,必要时可以扣留肇事车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

6.与当事人约定处理事故的时间。

7.事后调查必须依法进行,包括询问(质询)、痕迹提取检验、技术检验、损害评估和其他必要的鉴定。

二。责任认定

1.调查过程中,必要时可召集当事人到旅游事故处理中心进行听证。

2.在查清事故基本事实、收集足够证据后,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依法进行责任认定。

3.宣布责任时,必须召集各方开会,说明事故的基本事实和认定责任的理由和依据。

汽车事故处理流程:追尾、刮蹭等小事故的处理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旅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出行安全法》和《道路事故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人格尊严。

第三条道路交通事故包括财产损失事故、人身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

财产损失事故是指造成财产损失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伤害事故是指造成人员受伤但未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死亡是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经培训考核合格,行驶警察能够处理符合客观条件、程序简单的道路行驶事故。

处理人身伤害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事故处理初级以上资格的行车警察主持。

处理死亡事故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道路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主持。

第六条公安机关旅行管理部门处理道路旅行事故,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旅行管理信息系统。

鼓励应用先进技术设备和先进技术处理道路事故。

第七条交通警察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司法机关、保险机构等相关部门建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辖区的,由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共同的旅游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在划定管辖区域前,最先发现或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先行处理。

第十一条必要时,上级公安机关旅行管理部门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旅行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旅行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旅行管理部门限期将案件移送下级公安机关其他旅行管理部门。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依照本规定执行。依法应当撤销或者注销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对现役军人予以行政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处理。

在道路上行驶的拖拉机发生道路事故的,依照本规定处理。公安机关车船管理部门依法对拖拉机驾驶人暂扣、吊销、注销驾驶证或者记分的,应当将处理决定和记分情况告知相关农业(农机)主管部门。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注销的,还应当将驾驶证送有关农业(农机)主管部门。

第三章报警和案件受理

第十三条发生死亡事故、人身伤害事故、财产损失事故以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涉嫌饮酒、服用精神药品或者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的;

(三)驾驶人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客运,严重超过额定乘客,或者有严重超过规定时速驾驶嫌疑的;

(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5)不允许当事人自行移动车辆;

(6)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

(7)有证据表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驾驶员必须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至路外安全地点,防止发生次生事故。因道路事故造成驾驶员死亡或受伤而无法移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自行组织疏散。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财产损失事故,汽车能够行驶的,当事人应当组织将车内人员疏散到道路以外的安全地点。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过现场拍照或标记肇事车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将车移至不妨碍行程的地方后报警:

(一)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无保险标志的;

(二)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

第十五条运载爆炸、易燃、有毒、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货物的车辆发生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危险货物车辆驾驶人和押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旅管部门接到报警,应当受理,并制作《受理案件登记表》,记录以下内容:

(一)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报警电话,还应记录报警电话;

(二)道路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人员伤亡;

(4

第十七条接到道路事故报警后,需要派人赶赴现场处置的,或者接到出警指令的,公安机关旅管部门应当立即派警赶赴现场。

第十八条道路出行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未报警,事故现场消除后,当事人报警请求公安机关旅行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旅行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进行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公安机关旅游管理部门在查清道路旅游事故事实后,应当予以受理,并制作《受理案件登记表》;核实不能表明存在道路事故,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旅行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自我咨询

第十九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在现场拍照或者标明事故车辆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行驶的地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情形除外。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财产损害事故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离开现场而未离开的,旅警应当责令当事人离开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员罚款200元。

第二十条发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在线处理;当事人对事实和原因有争议的,可以通过互联网共同向公安机关旅行管理部门申请在线确定当事人责任。

如果当事人报警,出行民警和警务辅助人员可以引导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需要请旅警到场的,应当指派旅警到现场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应当制作道路事故自行协商协议并共同签署。道路事故自行协商协议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行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车辆类型和车牌号、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地点、当事人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协议,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履行道路旅游事故损害赔偿:

(a)当事方自己赔偿;

(二)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或道路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服务场所要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简易程序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旅游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客观条件的要求,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下列道路旅游事故,但涉嫌肇事或者危险驾驶的除外:

(1)财产损失事故;

(二)被害人受轻伤,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符合简易程序客观要求的。

符合简易程序客观要求的,可以由巡回民警办理。

第二十四条旅游警察符合客观条件要求,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旅游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离开现场,恢复行驶。拒绝离开现场,被迫离开。当事人不能立即移动汽车,关系到交通和出行安全的,出行民警应当将汽车移至不妨碍出行的地方。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出行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办理。

撤离现场后,出行民警应辨认并记录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行驶证号或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类型及车牌号、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事故形态、碰撞地点等。根据固定的现场证据和当事人、证人的陈述,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并依照本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当场制作道路事故认定书。不具备现场制作条件的,旅游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旅游事故认定书》。

道路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字并当场交付。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不接受的,出行民警应当在《道路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旅法民警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将调解结果记入《道路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并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符合调解客观条件要求的,旅游警察可以在《道路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相关情况,将《道路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事故认定书上签字的;

(3)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第六章调查

第一节大部分条款

第二十七条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旅管部门做好道路事故调查工作时,警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民警外出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人民警察证》,依法告知被调查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向当事人发送相关卡片。协会卡包含名称、办公地址、协会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巡回警察的照片。

第二十八条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依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第二十九条对于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道路事故,公安机关旅游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深入调查;可对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道路事故进行深入调查。具体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节现场处置和调查

第三十条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立即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事故现场安全防护的有关规范和规程的要求,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内放置发光或反光锥标和警示标志,并确定专人负责现场行进指挥和引导。因道路交通事故影响出行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等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出行管制措施的,应当按照车辆来事故现场的方向提前组织分流,并放置绕行警示标志;

(二)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三)指挥救援、勘探等车辆停放在安全方便的位置进行救援、勘探,开启示警灯,夜间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四)查找道路事故当事人、证人,调整嫌疑人;

(五)其他需要立即开展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务人员或者法医确认,并由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医疗机构等具备太平间条件的场所。

第三十二条巡回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下列调查:

(一)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联系、事故发生时的气象条件;

(二)现场固定、提取或者保存证据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现场不具备制作询问笔录条件的,可以通过录音录像方式记录询问过程;

(4)其他调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旅法民警在勘查道路事故现场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现场进行拍照,绘制现场图,立即提取、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利用出行工具涉嫌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妥善保护犯罪现场和证据,调整嫌疑人,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事故,要把现场摄像机拍好,必要时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现场检查和检测。

现场勘验的现场图和笔录,应当由参加勘验的民警、当事人和证人签名。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未签名又没有见证人的,应当记入笔录。

第三十四条因时间、地点、天气等原因,痕迹、物证及其他证据可能发生变化、损毁或者灭失的,旅法民警应当立即固定、提取或者保存。

对涉嫌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驾驶汽车的,公安机关旅行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按照《道路出行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抽取血液或者尿液样本,送具有检验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

如果司机当场死亡,应立即进行血液测试。不具备抽血条件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证明。

第三十五条旅游警察应当查验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

可以依法传唤旅游事故嫌疑人。现场发现的旅游事故嫌疑人,出示《人民警察证》即可口头传唤,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其到达过程、到达时间和离开时间。

第三十六条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出行民警应当清点登记现场遗留物品,迅速清理现场,尽快恢复出行。

遗留物品能够当场归还的,应当当场归还并记录在案;不能当场确定失主的,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确定失主后立即返还。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车船管理部门因调查需要,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汽车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装置、技术监控设备的记录以及其他与事故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三十八条因调查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证人对嫌疑人、嫌疑车进行辨认。

鉴定应该在巡回警察的主持下进行。不少于两名警察被允许承认这次旅行。当一个以上的标识符标识同一个对象时,标识符应该单独完成。

鉴定时,被鉴定对象应与其他具有相似特征的对象混合,不允许对被鉴定人进行任何暗示。辨认嫌疑人时,被辨认人不得少于七人;如果确定了嫌疑人的照片,不允许少于十人的照片。识别嫌疑车时,允许不少于5辆同类车;在鉴定嫌疑车照片时,不允许少于十辆车的照片。

如果尸体等特定的辨认对象很好辨认,或者辨认者能够准确描述嫌疑人和嫌疑车的独特特征,则不受数量限制。

对肇事嫌疑人的鉴定,鉴定人不愿意公开做的时候,可以不暴露鉴定人而做,应当保密。

对于辨认过程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乘车警察、辨认人、见证人签字。必要时,鉴定过程应录音或录像。

第三十九条因收集证据需要,公安机关旅管部门可以扣留肇事车,并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钍

第四十条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因收集证据需要,公安机关旅行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扣押机动车行驶证等与事故有关的物品、证件,并按照规定出具扣押法律文书。扣押的物品应妥善保管。

扣押的机动车驾驶证和其他作为证据的物品、证件应当随案移送,并制作随案移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人民检察院。实物不宜移送的,清单、照片或者其他文件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经调查,不属于公安机关旅行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方式。

公安机关旅行管理部门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罪或者危险驾驶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立案侦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与事故调查处理无关。

第四十二条投保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汽车发生道路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受伤人员要求先行支付道路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道路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道路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救助基金应当垫付丧葬费,公安机关旅管部门应当在送达尸体处置通知书的同时,告知受害人亲属向道路事故的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调查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肇事逃逸案件侦查方案,组织专门力量处理肇事逃逸案件。

发生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旅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侦查预案,安排警力进行拦截,并通过全国机动车查控系统进行侦查。

第四十四条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布协查通告、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调查、举报肇事逃逸车辆或者破案线索。发布调查报告或者向社会发布公告时,应当提供事故逃逸案件的基本事实,事故逃逸车辆的状况、特征和逃逸方向。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车辆涉嫌肇事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

第四十五条接到协查通知的公安机关旅行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拦截或者协查。发现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肇事逃逸人或者与协查报告相符的嫌疑人,并立即通报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旅行管理部门。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旅游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出警办理交接。

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人后,应当按照原范围撤销协查通知,并通过全国机动车查处取缔机构撤销查控

第四十九条为做好检验鉴定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事故现场勘查结束后三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做好检验鉴定工作。

尸检应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进行。对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应当自发现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现场勘查三日后需要勘验鉴定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旅行管理部门批准。

精神病鉴定应当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第五十条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旅管部门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的伤残鉴定、财产损失评估除外。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旅行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旅行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准超过六十日。

第五十二条尸体解剖不得公开进行。为了确定死因,应当进行尸检,并征得死者家属的同意。死者家属不同意尸检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旅行管理部门负责人可以进行尸检,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在尸检通知书上签字。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场或签字的,旅警应在尸检通知书上注明。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身份不明的尸体,应予以记录。

第五十三条尸检报告确认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的,应当备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旅行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旅管部门应当对尸体进行处理,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没有家属、家属不明,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被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旅行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办理。

对身份不明的尸体,由法医提取个人辨认样本,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公安机关旅管部门填写身份不明尸体信息登记表,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报纸发布辨认公告。登报后三十日内仍无人认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旅行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处理。

因风俗习惯等原因对尸体处置时限有特殊需要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旅管部门负责人可以紧急办理。

第五十四条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出具书面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检验鉴定意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委托人;

(二)委托日期和事项。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检查鉴定时间;

(5)依据和结论意见。如果结论性意见是通过分析得出的,则应有一份分析报告

(七)检验报告与鉴定意见是否公正客观可能存在的其他关系。

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旅行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旅行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旅行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再次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不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旅行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作出不予批准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同一旅游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项目,复检鉴定以一次为限。

第五十七条复验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

第五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确认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被扣留的肇事车。

扣留汽车产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旅行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旅行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不领取的,产生的停车费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30日通知仍未取车,经3个月通知仍未取车的,依法处理扣留的车辆。

第七章识别和审查

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

第五十九条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良好、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符合客观条件的要求。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影响和过错程度,认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道路事故因一方过错造成影响的,负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的影响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都没有影响道路事故的过错。如果是意外,各方都不负责。

如果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事故,另一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毁灭、伪造现场或者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藏匿,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度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方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责任。

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旅游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勘查之日起十日内作出道路旅游事故认定书。肇事逃逸的,应当在肇事车辆和驾驶人被找到后十日内作出道路事故认定书。做好检验鉴定工作,应当在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确认之日起五日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旅游管理部门可以尝试在互联网上公布道路旅游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六十三条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疑难杂症后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3)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和通过发展变化对事故原因的分析;

(四)影响道路事故或事故原因的当事人的过错和责任;

(五)作出道路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名称和日期。

《道路事故认定书》应当由旅游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旅游管理部门道路事故处理专用章。

第六十五条道路事故认定书应当在作出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议、调解、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当事人收到《道路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旅行管理部门处理的道路事故证据材料。但对证人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在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上加盖公安机关旅游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第六十六条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结案,受害人需要出具道路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依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各方责任,制作道路事故认定书,发送受害人。道路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的状况、调查所获得的事实以及受害方的责任。

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依照前款规定已经作出道路事故认定书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重新认定责任,制作道路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除本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外,重新制作的道路事故认定书还应当注明原道路事故认定书注销。

第六十七条道路事故基本事实不能查清、原因不能确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事故认定书,载明道路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情况和调查了解的事实,分别发送当事人,并告知其申请复议、调解、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第六十八条事故当事人、关键证人处于抢救状态或者其他客观原因妨碍其立即取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中止道路旅游事故认定时限,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但最长中止时间不得超过60日。

中止鉴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满后受害人仍无法接受调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作出道路事故认定书或者出具道路事故认定书。

第六十九条人身伤害事故符合下列条件,各方当事人一致书面申请快速处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旅行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根据取得的证据,作出道路旅行事故认定书:

(一)当事人不涉嫌肇事罪或者危险驾驶罪;

(二)道路事故的基本事实和原因清楚,当事人无异议。

第七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事故认定书》中注明尚未查明身份的当事人,在查明身份信息后,书面补充说明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二条复查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的,作出道路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查申请连同道路事故的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复核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旅行管理部门申请复核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旅行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通知作出道路旅行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旅行管理部门提交案卷材料。

第七十三条除当事人逾期提出复核申请外,上一级公安机关旅行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第七十四条上一级公安机关旅游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做好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事故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法律适用是否良好,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二)道路事故调查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三)出具的道路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

审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在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旅行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意见。

不少于两名警察被允许出去审查这个案件。

第七十五条复核期间,申请人提出撤销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旅行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受理复核申请后,当事人任何一方就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旅行管理部门应当将受理当事人复核申请的相关情况告知相关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受理复查申请后,决定批准逮捕肇事嫌疑人的,公安机关旅行管理部门应当将受理当事人复查申请的有关情况告知相关人民检察院。

第七十六条上级公安机关旅管部门认为原道路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良好、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级公安机关旅行管理部门认为调查认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与道路旅行事故认定无关的,可以在责令原办案单位改正或者作出合理说明后,作出维持原道路旅行事故认定的审查结论。

上级公安机关旅游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旅游事故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复查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一)事实不清;

(二)关键证据不足的;

(三)符合客观条件要求,适用法律错误的;

(4)责任划分不公平;

(5)违反法定程序的调查鉴定,可能与道路旅游事故鉴定有关。

第七十七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原始道路事故痕迹进行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事故原因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事故的复查结论;

(二)事故原因仍需认定的

道路事故重新认定的,由原办案单位送达各方当事人,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旅行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十条上一级公安机关旅行管理部门可以成立道路旅行事故审查委员会,由办理审查案件的旅行警察和相关行业代表、社会专家学者组成,负责案件审查,并以上一级公安机关旅行管理部门的名义作出审查结论。

第八章刑罚的执行

第八十一条公安机关旅行管理部门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依法处罚当事人道路旅行安全违法行为。

第八十二条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车船管理部门应当作出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第八十三条专业运输单位六个月内发生两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该单位或者该车驾驶人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由专业运输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车船管理部门报设区的市公安机关车船管理部门批准, 作出责令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的决定,禁止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并通报道路行驶事故发生地和运输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章损害赔偿的调解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解决道路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一)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二)向公安机关旅管部门申请调解;

(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八十五条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号码为《道路出行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公安机关旅行管理部门调解。

第八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车船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上一级公安机关车船管理部门保存的道路事故认定书、道路事故认定书或者原道路事故认定审查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书面申请。

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旅游管理部门申请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旅游管理部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及时的原则,做好道路旅游事故损害调解工作。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应当公开,但当事人申请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八十八条公安机关旅行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时间、地点,并在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应当记入调解笔录。

调解人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调解的,应在预定调解时间前一天通知旅警变更调解时间。

第八十九条损害赔偿调解的参与人包括:

(一)道路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事故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承保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

(4)

(三)因伤致残的,从致残之日起计算;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计算。

公安机关旅行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时已经超过前款规定时间的,调解从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旅游管理部门应当自调解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旅游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旅游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第九十一条旅游警察调解道路旅游事故损害赔偿,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告知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听取当事人的请求和理由;

(三)根据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和第76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款的规定,确定由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4)计算损害赔偿金额,确定各方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出行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符合客观条件的要求法律若干疑问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执行。修复财产损失的费用和折价赔偿的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5)确定补偿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第九十二条因确定损害赔偿数额需要做好伤残评定和财产损失评估工作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但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旅管部门委托。

委托伤残评估和财产损失评估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九十三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旅游事故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调解的依据;

(二)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金额;

(四)各方的赔偿责任和比例;

(五)补偿的方式和期限;

(6)调解日期。

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旅游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旅游事故赔偿调解结论,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旅管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予以备案:

(一)调解期间,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调解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退出调解的。

第九十五条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旅游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设立道路旅游意外保险理赔服务场所。

第十章涉外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

第九十六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处理涉外案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公安机关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理外国人道路旅游事故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七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涉嫌犯罪的;

(二)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尚未结案,人民法院决定不予出境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八条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承担全部或者关键责任的,公安机关旅管部门应当告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措施。

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

第一百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出行民警认为应当受到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如果想做好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人员的调查工作,可以进行采访,谈话仅限于与道路事故有关的内容。对汽车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车船管理部门应当征得其同意,并在检验鉴定后立即返还。

公安机关旅游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收集的证据制作道路旅游事故认定书,发送当事人。当事人不服的,送其所在机构;没有机构或者机构不明确的,由当事人所属国驻华使、领馆送达。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人员应当配合公安机关旅行管理部门的调查、检查和鉴定。对经核实确实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但不同意接受调查、检查、鉴定的,公安机关旅行管理部门应当记录相关情况,损害赔偿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一百零一条公安机关旅行管理部门处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死亡事故,应当记录其身份、证件、事故经过、损害后果等基本情况,并及时通报省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和该外国人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

第一百零二条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外国驻华领事机构、国际组织、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人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出行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符合客观条件的要求法律若干疑问的解释》、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我国与有关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缔结的协定另有规定外,公安机关旅行管理部门参照本规定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执行。

第二章XI执法监督

第一百零三条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可以做好公安机关旅游管理部门及其旅游警察处理道路旅游事故的现场检查工作,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上级公安机关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旅游管理部门处理道路旅游事故的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的,应当立即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公安机关旅管部门及其旅警在处理道路事故时,应当公开工作制度和程序,建立警务人员和纪律监督员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基本都有权检举和控告公安机关旅管部门及其民警不依法严格公正处理道路旅游事故,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接到举报和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立即调查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公安机关的交通警察或者检验鉴定人员在调查处理道路事故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接触,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旅游警察或者公安机关检查鉴定人员的回避,由同级公安机关旅游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检查鉴定人负责

第一百零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发现肇事逃逸车辆、提供有效线索或者协助的人员和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安机关旅行管理部门及其旅行警察接到调查通知,不配合调查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旅行管理部门或者上级公安机关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百零八条《道路事故处理资质等级管理规定》由公安部另行制定,资质证书样式全国统一。

第一百零九条公安机关旅管部门应当在相邻省、市、县交界的国道、省道、县道以及本辖区内旅游人流集中的路段,设立标明本辖区公安机关旅管部门名称和道路事故报警电话的标志牌。

第110条汽车上路。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出行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立刻移送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一条 执行本规定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公安部沒有制定式样,执法工作中要的其他法律文书,省级公安机关能制定式样。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的,能自行制作协议书,但应该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关于协议书内容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出行肇事逃逸”,指的是发生道路出行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行驶或遗弃汽车逃离道路出行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二)“深度调查”,指的是以有效果防范道路出行事故为目的,对道路出行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出行安全有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疑问的意见和提倡的活动。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指的是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出行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__箰讆__301__璺拶__(四)“外国人”,指的是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五)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指的是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

(六)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在内。

(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行管理部门”,指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行管理部门或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出行管理部门。

(八)“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出行管理部门”,指的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行管理部门或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出行管理部门。

(九)“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指的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__箰讆__307__璺拶__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规定沒有规定的道路出行事故案件办理程序,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__箰讆__308__璺拶__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08年8月17日发布的《道路出行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与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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