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年检新规定最新

2024-05-20 16:31:25 作者:资讯小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的年检周期有以下规定:

1. 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 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 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 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5. 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经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后,不需要再次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先处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申请时,需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并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除大型载客汽车和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进行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先处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申请时,需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向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营运货车长期在登记地以外的地区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在营运地直接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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