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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局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说明

[2008-06-04 08:41:46]  太平洋汽车网      责任编辑: jijinlong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登记工作,简化办事程序,提升服务水平,公安部交管局对《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72号,2004年4月30日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72号令)进行了修改。现就有关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72号令在保证《道路交通安全法》顺利实施,规范机动车

  登记,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方便群众办理机动车牌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部分内容需要修改和调整:一是建设和谐社会对车辆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机动车登记工作需要进一步简化办理程序,优化服务方式,为群众提供更多的便利;二是随着《物权法》、《典当管理办法》等一些新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机动车登记的相关内容需要随之加以调整;三是根据形势的变化,需要对一些内容加以明确和规范。如县级车辆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业务范围、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二、修改过程

  2007年4月,公安部交管局征求了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72号令修改稿的意见,并先后四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9月,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交通部、海关总署、国务院侨办等部委,以及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出入境管理局、法制局的意见。6月、9月和11月,三次召开局务会研究、讨论修订工作。本着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方便群众、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各地和各部门的意见,经多次修改形成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共5章56条,删除4条,新增18条,修改26条。

  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简化办理牌证程序,进一步方便群众

  《修订草案》进一步简化了牌证办理程序,优化了服务方式。一是缩短办理牌证的时限。对出具合法有效证明、凭证的,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时限由5日缩短为2日(第7条)。对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调整了事前核对档案的规定,补发时限由15日缩短为1日(第34条)。二是取消办理变更登记的审批程序。为减少群众往返次数,需要改变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车架的,机动车所有人不用再事先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可以于变更后直接办理登记(第10条)。三是扩大重新启用号牌号码的范围。将公安部交管局《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2007年7月1日实施)中允许申请重新启用原号牌号码的范围,由报废的机动车扩大到所有办结注销或转移登记的机动车,进一步满足群众留用原号牌号码的需求(第43条)。四是进一步改进机动车号牌选取方式。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通过计算机公开自动选择或者自行编排的方式选取机动车号牌号码(第44条)。五是取消了停、复驶业务。原来设立的机动车停驶、复驶业务主要是为了办理养路费停、复交手续,目前交通部门已通过限定停交养路费期限等方式进行了规范,机动车停、复驶业务已无实际意义,取消该业务可避免群众多次往返车辆管理所和交通部门。六是简化异地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程序问题。为方便群众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提高报废机动车的注销登记率,《规定》对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办理报废的,取消了机动车所有人“向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再到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的程序,规定“由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向车辆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车辆报废地车辆管理所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车辆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二)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登记工作

  《修订草案》进一步规范了机动车登记需要明确的内容和事项。一是增加了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不在我国境内道路行驶、依法撤销等原因办理注销登记的条件和程序(第28条)。二是增加了机动车质押备案业务,以与《物权法》、《担保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相衔接(第33条)。三是明确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适用范围,规定因科研和定型试验、车辆限值超出国家标准等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可以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第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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