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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交通事故赔偿新规4月起实施 3大亮点解决纠纷

出处:解放日报
责任编辑:mahaiyan

[ 2005-02-26 11:09:37 ] 作者:谢惠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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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历时两个多月、10多次听取各方意见后,《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草案)》审议尘埃落定,昨天召开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规定(草案)》(表决稿),《规定》确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与责任限额、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标准,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规定,3大亮点为解决交通事故纠纷铺平了道路。

  据悉,《规定》将于4月1日起实施。这将是我国在一个地方率先实施强制保险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亮点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与责任限额

  鉴于市公安交通部门的统计结果,4万元已经能够解决全市约85%的交通事故赔偿,因此昨天表决通过的《规定》明确,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为4万元。

  ■亮点二: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标准

  《规定》实施后,机动车有过错的赔偿责任也从过去的负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负同等责任承担50%的赔偿和负次要责任承担30%的赔偿,分别提高到赔偿80%、60%和40%。因此,这样的规定意味着,《规定》实施后,一旦发生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的交通事故,除机动车免除赔偿责任和负全部赔偿责任外,非机动车、行人获得赔偿的标准将提高。

  ■亮点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此次《规定》明确,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的,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人逃逸的,将由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另据透露,上海已经考虑通过未投保行为的罚款、保险费率中抽取的部分资金、银行孳息,以及追讨的医疗预付费用等四种途径筹措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争取在4月1日,基金与《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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