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赵先生投诉反映:06年1月10日与上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购车合同,向该公司购买某品牌豪华型车一辆,于2月27日提到了车。在2007年4月2日下午因该车防盗报警系统故障,去另一家某特约维修店修理,在更换报警模块时,因模块型号与天窗版模块不同,被某特约维修店的工作人员认定该车天窗为非某品牌原装天窗,随后用该车VIN代码输入某品牌销售系统查实该车为舒适型。后与该公司有关人员交涉,承认该车豪华型配置是该公司加装的。
4月29日,纪先生投诉反映:2006年3月29日,到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花了总价93800元(车价76800元)的价格购买了某品牌生产的轿车,合同约定:配置超豪华型。2007年4月28日,到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去保养时,发现车里面的配件并不是原装,配置也并非是超豪华型的。
为何要对新车进行改装呢?据该公司辩称:目前,市场经济竞争很激烈,低价位的车难以销售,如果在配置上作一些调整,可以赢得市场和客户;所以,商家在销售时,根据客户的要求,在新车原有的配置上作了一些调整,增加了一些配件。
所谓配置“豪华型、超豪华型”是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以及商家的配置能力而定的,只要买卖双方认可。至于改装后,如出现质量问题,与厂家没有任何关系,商家愿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在增加配置改装之前,已经向客户是告知清楚的,在合同上也都是写明的,也不存在所谓“欺诈”行为。
律师说法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吴冬:
正常情况下,在消费者和商家进行购车过程中,消费者买什么车型,商家就理所应当的提供消费者所买车型,如果消费者所需车型缺货,商家可通过合法渠道购货,像在本案中,商家通过将舒适型进行改装或加装变相使其成为豪华型,这种做法显然是不符合规定的。而且,所谓豪华型,是指出厂时已经具备了某些配置的车型,而不是在其他车型基础上进行加装。仅从这一点上,商家的做法有涉嫌欺诈的嫌疑。解决的办法,车主可向商家要求更换当初所买车型或要求商家补充差价的办法进行索赔。
但是,对于商家提出:之前双方都已知晓此事的理由,我认为,如果消费者购车前已经知晓,那么在双方一式一份的购车买卖合同当中,应该有明确的写明,如果当初消费者没有提出任何的异议,证明消费者对此次行为已经默许,但是,对于车辆改装的行为商家同时也应有告知的义务。
消费提醒:
一是车辆改装须谨慎。车辆增加配置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装;如擅自改装车辆之后,一旦发生自燃等质量问题,主机厂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谁改装,谁负责。
二是增加配置要告知。车辆需要增加配置,进行改装,事先向消费者书面告知清楚。
三是合同签约须规范。车辆配置也不能信口开河、涂涂改改,以便产生歧义。
四是发现异疑早提出。作为消费者对车辆改装,增加配置的具体配件,要仔细检查,如发现有异疑,应当场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