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次投诉11次维修 沃尔沃S40质量到底有没有问题?
双方争执不下
2007年3月2日,绍兴市消保委进行第三次调解。这次调解的焦点是:1.关于消费者沈女士提出的按15年折旧费计算,销售商则不同意。2.关于销售商提出当初支付的2万元补偿费退回给销售商,消费者沈女士予以反对。
经过一番协商、调解,双方最后达成如下协议:
1.销售商支付给沈女士VOLVO轿车实际价格(车款463800元,车税39641元,其他费用若干)共计51万元的8年折旧费40.8万元,再支付车子的保养费1959元和养路费2500元,共计人民币412459元,并当场开出现金支票交由绍兴市消保委代为保管,待车子由沈女士交付给销售商并协同销售商处理好各种善后事宜后,此支票由绍兴市消保委转交给沈女士;销售商原先的2万元“亲善费”作补偿消费者处理,不再返还。
2.沈女士交还当初购买的沃尔沃车子及车的全部有效凭证,并表示不再回收当初申请的车牌,取回其可以取回的当初购买的各种车内零部件,并交还代步车。
目前车子过户手续已办妥,支票已经支付给沈女士。
至此,该案在绍兴市消保委公平、公正的处理下,得以圆满解决,消费者沈女士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切实维护。有关人士认为,近几年来关于汽车的投诉不断增多,消费纠纷呈多元化,一直以来是投诉中的热点、调解中的难点,而该例投诉的成功调解,为今后类似的投诉调解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
“世界上最为安全的车”打折扣,漠视售后服务
VOLVO被称为是“世界上最为安全的车”,可沈女士买回来的车却无一点安全性可言。买车不到2年,毛病接二连三出现。VOLVO汽车的售后服务态度也不见得“高效、以人为本”。沈女士去浙江海越汽车有限公司反映问题时,浙江海越汽车有限公司推到杭州世之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杭州世之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再推到上海世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最后再推到瑞典沃尔沃总部的专家那儿,即便如此还是没有妥善解决问题。车子最后一次熄火过去一个多月,VOLVO也没能拿出一个让人满意的答复。还有,杭州世之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未征求沈女士意见的情况下擅自订购了燃油控制模组,这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如此种种,无论是VOLVO车子本身,还是经销商的作风,实在令人遗憾。
据有关媒体报道,沃尔沃在浙江省已经发生好几起质量纠纷。不到一年,发动机漏油、报警器损坏、车身不平……台州市路桥区王女士花了40多万元购买的沃尔沃S40轿车多次出问题,从去年8月购买至今年5月,前后已经多次送修。浦江县的郑先生购买了一辆进口沃尔沃S40轿车,不料,在行驶中,车轮处竟然会发出异常的响声。后来,沃尔沃授权一家汽车维修公司对该车重新作了四轮定位,并免费更换了两个轮胎,问题得到解决。
据了解,近年来,绍兴市消保委共受理汽车投诉调解53件,其中质量原因的35件,占了投诉总体的66%。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投诉在总体上呈不断上升趋势,但售后服务却往往不能令消费者满意,其中人们也发现了一些不公平格式条款和不合理行业惯例。集中反映在以下三个方面:
问题一:消费者不在汽车生产厂家指定的特约维修店进行保养和维修,将失去保修权利。
汽车生产厂家仅仅因为消费者未在其指定的特约维修店进行保养和维修,就不问缘由,一概拒绝承担免费保修的义务,根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汽车生产厂家这样的做法无疑是凭借其强势地位,将自己应承担的保修义务转嫁给消费者,显然是不合法的。
问题二:汽车售后无“三包”承诺。
国家汽车“三包”规定尚未出台,但2001年修订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将汽车列入国家、省“三包”的商品,生产厂家必须承担包修、包换、包退的“三包”义务,凡在浙江省内从事汽车生产、销售的经营者都应遵守汽车“三包”规定。因此,经营者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做法违反了我省的地方性法规。
问题三:无限期修理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三包”商品应在30天内修复。确因汽车的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为修车而往返奔波,导致经济上遭受的损失,汽车生产厂家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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