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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汽车质量事件层出不穷 因法律纵容?

[2006-10-27 16:14:44]  太平洋汽车网   pcauto 蒋苏华    责任编辑: yu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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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礼门事件、日产天籁断裂、三菱帕杰罗刹车(包括现在的宝洁SK-II重金属超标)等事件,都是典型的产品质量缺陷,为什么此类严重产品质量事件在我国能够层出不穷,且有肆无忌惮、越演越烈之势?我个人以为,其答案就是:厂商对利润的无尽追逐和我国法律对此的大度、纵容!

  市场经济中,厂商基于其对消费者在经济实力、资源调动、信息占有、公关能力、诉讼能力等方面占有明显优势,故其在市场上也必然占有相对于消费者的绝对优势地位,此优势地位在一定意义上类似于行政机关的权势(当然,两者性质上有是差别的),一旦这种优势地位可以转换成直接的利润,那么,毫无疑问占有这种优势地位的人就会夏天里嗜血的蚊子一样,执着的追逐着这种利润。事实上,厂商的市场优势地位、利润与行政机关、权力一样其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对这种地位、权力和利润的滥用和毫无节制追逐。

  就行政权力而言,非常不幸,行政主体对既得权力的滥用、对未得权力的追逐已得到历史的一再证实,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这种权力的主动性、扩张性、侵略性,先知们对此早就有过充分论述:“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孟德斯鸠)、“权力能够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导致腐败”(阿克顿),也诚如麦迪逊所云“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显然对付权力侵略和扩张最好的办法并不是消极防守,而是同样主动的积极进攻(美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持抢权就是基于这种考虑)。

  而对市场经济而言,利润是商业主体所追求的终极目标,伟大导师马克思断言“当资本的利润能达100%,它就无所不为,敢于践踏人间的一切法律;当利润达到300%时,就会有人不惜走上断头台”,毫无疑问,商业主体对利润的追逐和行政机关对权力欲望一样带有主动性、扩张性、侵略性的特点。如何将利润限制在一定的范围,而不是盲目的、到达“无所不为、敢于践踏人间的一切法律、不惜走上断头台”的程度,是每个国家的立法者所应当考虑的大政方针,也是彻底解决上述三菱帕杰罗刹车、婚礼门、日产天籁断裂等事件的根本出路。

  在涉及产品质量缺陷问题中,虽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民法通则》、《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对普通消费者进行特别的保护,但我个人认为该法的立法初衷已同我国目前的社会实际情况脱节、其保护力度、刺激力度也远远不够,将侵权法的填平、补偿原则被原封不动的适用到质量缺陷所产生的侵权之诉中,是不和时宜、不妥的。    普通侵权行为,因其不存在商业利润的目的,适用填平原则,自当无错;但在产品质量缺陷案件中,情况并不一样,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是出于商业利润的目的而生产和销售产品,其任何一件产品的进入市场的条件是“取回成本并获取利润”,如果消费者因质量缺陷而遭受伤害,只能按照一般侵权法的填平原则,仅对其所承受的损失(实际就是医疗和劳动力成本)进行救济,这对消费者而言是不公平的,为什么消费者在被别人因赚取利润而遭受伤害,却只能因此取回“成本”、不能取得利润呢?

  追本溯源,这同我国当初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和初衷有关。在社会经济低风险而高速发展和个人权利保护之间选择哪个做倾向性保护?显然,在改革开放初期(上述几部法律就是在此段时期里制订的)特定的历史环境下,我们选择了社会经济发展,这样产品厂商只要承担较小的产品责任风险,消费者同其承担是不对等的权利、义务。但在我国经济已取得巨大成就、强调可持续发展、和谐社会和保险市场充分发达的今天,此不对等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没有,一点也没有必要!我们已经过了原始的、流着血的经济积累阶段,再没有理由以牺牲社会公众的健康为代价来换取厂商的不义财富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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