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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肇事引发的赔偿问题 谁来埋单?

2006-12-19 09:47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wangfeifei
关键词:车险 理赔 出租车 

  在私家车趋近“爆发式”增长的同时,私家车的保险理赔、事故责任等问题被社会及媒体关注。但同样的问题发生在出租车身上,责任该如何认定?

  [案例回放]

  2003年12月24日晚,栗某驾驶捷达出租车,沿焦作市建设路由东向西行驶,由于车速较快,与陈某驾驶的夏利出租车迎面相撞,造成陈某当场死亡,3名乘客身受重伤。

  交警事故责任认定,栗某驾驶机动车跨越道路中心黄实线,行驶到道路左侧,应负全责。而陈某的离去也断了陈家的经济来源。

  2004年7月7日,检察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栗某提起了公诉。死者陈某的父母及三位出租车乘客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由于栗某所驾驶的车辆挂靠在焦作越秀出租车公司,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陈某的父母及三位出租车乘客也一并将越秀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结果

  一审认定出租公司无责

  越秀出租车公司认为,肇事出租车的实际车主是栗某,公司和栗某只是代办服务关系。栗某因违章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应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栗某在出租车营运过程中违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使人员伤亡,判决栗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判处栗某赔偿陈某父母及3位乘客各项民事费用共计40余万元。越秀出租车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审判出租公司赔偿

  由于栗某没有支付能力,陈某家人及3位受伤乘客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越秀出租车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2005年3月15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越秀出租车公司虽不享有肇事车辆的财产权,但该公司对车辆拥有管理权、经营权、转让权和抵押权,负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对该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越秀出租车公司赔偿陈某的父母及3位乘客各项费用共计85073.21元。

  [律师点评]

  权利义务对等为原则依据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吴冬: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出租车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

  本案司机和出租车公司之间是挂靠的法律关系,并且出租车公司每月向司机收取服务费。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出租公司享有收取服务费的权利,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对司机进行管理、教育的义务和注意义务。另外,从乘客角度出发,出租车上挂有出租车公司顶灯,在形式外观上,乘客是与出租车公司而非司机个人成立运输合同关系。因此应当由司机和出租车公司对外向受害人及家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至于司机和出租车公司之间内部的责任承担,不应当妨害其共同对外向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也更有利于保护乘客和第三人的权利。

  [业内声音]

  强化出租车加入三者险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民商法学硕士 刘顺章:《民法通则》只规定了出租车公司和司机可以成为共同被告,但没有规定双方承担的具体赔偿份额。第二,建设部规定,公民个人不能取得城市出租车经营权,必须从出租车公司二次购买出租车经营权,但出租车公司并不提供车辆,从而造成了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与法律所有人相分离的尴尬局面。

  要打破这种局面,需要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共同被告的责任分担问题。政府有关部门也对其规定进行修改完善或者取消有关限制。

  同时,应强化出租车加入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首先使受害人得到赔偿,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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