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限牌令获批准 置换排量限制被取消

2013-06-26 17:33 出处:pcauto 责任编辑:黄志宏 向编辑提问x

  【太平洋汽车网 广州车主通】今天下午,广州市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向社会发布《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办法将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摇号

  广州限牌即将满一周年,限牌细则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了不少缺陷让很多人感觉不便。本次获批的《管理办法》对现行的条例进行了21处调整,在全文的21项优化中,有8项是大家比较关注的热议的问题,在本次修正办法中都进行了优化:

  调整5:明确了单位和个人出现摇号中签逾期不使用的行为将在2年内不得申请增量指标2年后可以按规定再次申请。

  调整7:放宽了非本市户籍人口申请增量指标条件,要求的医保缴纳年限由累计3年改为连续2年。

  调整11:对试行期个人车辆只能更新一次做出重大调整,可以在10年内不受次数限制申领更新指标

  调整13:个人可以主动放弃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调整16:放宽了车辆更新的排量限制。原车排量在2.5升以下的,可以更新为不超过2.5升的车辆;原车排量超过2.5升的,更新不得超过原车排量

  调整18:适当的时候允许指定区域的单位和个人选择区域号牌办理车辆登记并执行通行管理规定。

  调整19: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根据道路交通运行及拥堵情况,适时对长期在本市指定区域或路段使用的非本市籍中小客车采取区域错峰出行交通管制措施,相关规定另行指定发布

  调整20: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车辆排量的计算方法,即车辆排量以升为单位计至小数点后一位。

● 新《办法》21项优化调整

  《管理办法》按照总则、指标申请及资格审核、增量指标管理、更新指标管理、其他指标管理、指标使用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分为八章共五十九条规定。相比试行期的调控办法,《管理办法》根据指标申请、配置管理、使用和监督的流程划分章节,结构更为合理、易懂。

    总则章节2项调整。

  调整1:将节能车与新能源车区别对待,新能源车可直接申领指标。

  为了为响应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中“有关地方实施限号行驶、牌照额度拍卖、购车配额指标等措施时,应对新能源汽车区别对待”的要求,为鼓励新能源汽车(根据国家产业发展规划的规定,新能源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燃料电池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推广应用,试行办法中节能与新能源车增量指标调整为节能车指标,对购置新能源车的单位和个人不需再通过摇号或竞价申请增量指标,可直接申领其他指标办理车辆登记,节能车(指符合工信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的节油率超过20%的混合动力中小客车)增量指标仍需通过摇号申请,并在一个配置周期内保留了10%的指标配置额度。(第三条)

  调整2:明确了增量指标一个配置周期内的配置额度和配置比例的调整程序。

  充分考虑车辆增长和交通发展的动态变化特性,根据客观情况,在一个配置周期内增量指标的配置额度和配置比例需要调整时,应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小客车需求状况和本市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四条)

  指标申请与资格审核章节6项调整。

  调整3: 明确每月9日之后提出的增量指标申请,纳入下一次的指标配置。

    根据试行期指标配置过程中,一些市民对于每月增量指标申请截止时间存在模糊认识的问题,对参与每月增量指标配置的申请时间进行了明确。即上月9日之后至当月8日之前新提出增量指标的申请,可按规定参与当月增量指标的配置,每月9日之后提出的申请,应参与下一月的增量指标配置。(第七条)

  调整4:取消了单位和个人需分单、双日在指定网站提出增量指标申请的规定,同时保留需提前电话预约的窗口受理模式。

  通过试行期指标配置的测试以及对申请量的预估测算,指标调控系统运行平稳,且受理承载力可以稳定地承担目前的申请访问量。因此,为了方便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在指标调控系统网站提出增量指标申请,取消了试行期需分单、双日申请的规定。同时,为了保证窗口受理的良好秩序和提高效率,减少申请人的无效时间耗费,对于窗口仍保留事先电话预约的受理模式。(第八条)

  调整5:明确了单位和个人出现摇号中签逾期不使用的行为将在2年内不得申请增量指标,2年后可以按规定再次申请。

  为了保证指标资源的有效配置,减少随意申请指标造成的摇号中签率偏低的情况,为摇号中签逾期不使用的行为规定在2年内不再再次申请增量指标。同时,对摇号中签后确因各种客观原因无法按期使用指标办理车辆登记的申请人,可以有机会重新申请增量指标,允许其在2年后重新提出申请,从而在政策的严肃性和人性化之间取得了平衡。(第九条、第十条)

  调整6:放宽了对企业等单位申请增量指标的准入条件。

  为了解决试行期出现的律师事务所等不需要工商注册登记,但实际按企业运行管理纳税的单位申请多个增量指标的公平性问题,考虑到资格审核过程中已对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纳税额情况进行审核,《管理办法》取消了对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审核要求。(第九条)

  为了解决微小企业和新开办企业申领增量指标的资格问题,进一步鼓励企业的发展,将试行期企业申请增量指标的纳税额度条件由5万降低至1万。(第九条)

  为了解决大型投资企业投产前申请增量指标的问题,对不符合有关纳税额度条件尚处于投资建设期的企业,上一年度在工商业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超过5亿元,或者当年新开工5亿元以上工商业投资项目已完成投资合同签订、项目手续完善并已在本市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允许其按投资额获取不超过4个编码参与增量指标的申请。(第九条、第十条)

  调整7:放宽了非本市户籍人口申请增量指标条件,要求的医保缴纳年限由累计3年改为连续2年。

  适当放宽了非本市户籍人口申请增量指标条件,将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国人连续居住时间由3年减为2年,将非本市户籍居民缴纳基本保险的时间由累计3年改为连续2年。(第一十条)

  调整8:本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名下没有本市登记中小客车时,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根据市委、市政府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才的有关意见,为进一步吸引高层次人才到我市工作,发挥高层次人才对我市经济建设的推动作用,对经市高层次人才管理部门证明认定的在本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以享有与本市户籍人员同等待遇按规定获取申请编码,体现了政府对高层次人才的重视和渴求。(第十一条)

  增量指标管理章节2项调整。

  调整9:单位摇号由每两月1次调整为每月1次。

  为解决试行期内,一些单位反映单位两个月摇号1次,造成单位通过摇号取得指标的周期过长的问题,将试行期单位每两个月摇号1次调整为每月摇号1次,减少了单位通过摇号获取指标的时间。(第十八条)

  调整10:明确了增量指标摇号、竞价过程的关键时间节点以及竞价指标的保留价。

  通过试行期的指标配置和运行,为方便申请人了解和掌握增量指标的配置流程和各环节时间,将增量指标摇号、竞价过程的关键时间节点以及每个竞价指标保留价为1万元予以固化,主要包括每月9日之前公布当次增量指标的计划配置数量、每月18日之前发布增量指标竞价公告、每月25日组织增量指标竞价、每月26日组织增量指标摇号、竞价成交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竞价结果等内容。

  更新指标管理章节3项调整。

  调整11:对试行期个人车辆只能更新一次做出重大调整,可以在10年内不受次数限制申领更新指标。

  在试行期内,社会各方对个人车辆只能更新一次提出了较多意见,认为此举难以满足市民对车辆更新换代的要求,容易促使车主按照一步到位购置车辆,同时也容易引发老旧车辆长期使用的问题。为此,征求意见稿中充分市民对车辆更新换代的需求,同时适度兼顾对存量保有量的调控,在更新次数方面予以适度放宽。具体为将试行期个人车辆只能更新一次的规定,调整为对2012年6月30日已办理车辆登记的个人,可以自2012年7月1日起,10年内不限次数申领更新指标;对2012年7月1日后办理车辆登记的个人,可以自车辆登记之日起,10年内不限次数申领更新指标。超过10年的,需要凭增量指标更新车辆。如果10年内未更新的,在10年到期后可以申领1次更新指标。(第三十一条)

  调整12:车辆曾被强制注销后不再产生更新指标。

  由于新实施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生效,为了引导市民及时按规定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进行报废,对曾被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为强制注销的中小客车,在办理注销登记后,不产生更新指标。(第三十二条)

  调整13:个人可以主动放弃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为了解决市民将车辆报废、过户或迁出本市后,需要购置超过2.5升排量中小客车的需求,个人可以在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前向指标管理机构办理放弃更新指标申领资格手续后,另行申请增量指标,方便市民达成购车上牌的目的。(第三十三条)

  其他指标管理章节1项调整

  调整14:明确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申领其他指标时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

  通过对试行期核发其他指标的审核经验,为了方面申请人按规定办理业务,对符合其他指标申领条件的领馆号牌车辆、自带车辆进口、专用客车(旅居车除外)、专用校车,消防、救护、工程救险车等专用车辆、公交、出租车、继承车辆、单位重组、资产整体买卖或改制、划转以及调拨车辆在申领其他指标时,进一步明确了需要提供的主要证明材料内容。

  指标使用管理和监督管理章节2项调整

  调整15:按照国家车辆购置税征缴有关规定,明确了单位和个人自购买车辆60日之日需申报纳税。其后,可以持购置税完税证明和其他材料,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在试行期,有部分车主购买车辆后,未能及时按规定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从而对纳税人的权益造成影响。因此,本次征求公众意见稿按照国家有关税法,对单位和个人购置车辆及时申报纳税行为给予明确规定。(第四十四条)

  调整16:放宽了车辆更新的排量限制。

  试行期间,一些已购置低排量车辆的车主因试行办法规定车辆更新不得超过原车排量的限制,难以对名下车辆进行升级,因此集中提出了较多异议。为了彻底解决市民所诟病的 “买QQ,就只能用QQ”问题,便于市民可以根据需要和经济能力选择车型,并根据需要适时进行升级换代,不需要再按一步到位进行购车,征求意见稿对车辆更新的排量限制予以放宽。具体为:原车排量在2.5升以下的,可以更新为不超过2.5升的车辆;原车排量超过2.5升的,更新不得超过原车排量。(第四十七条)

  调整17:为确保指标配置过程的严肃性,明确了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伪造、变造指标证明文件以及转让指标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收回已取得的指标,同时3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的指标申请。

  附则章节3项调整

  调整18:明确了将根据交通运行管理的需要,平稳实施总量调控配套有关措施。

  为了解决距离中心城区较远的区域内的市民在当地区域范围内的拥车使用需求,将在后续工作中根据车辆管理及交通运行的实际情况,研究发放执行相应通行管理规定的区域号牌,使距离中心城区较远的区域内的市民,可以根据出行的使用需求在选择增量指标的同时,另外增加了一种号牌类型选择。此外,鉴于试行期内本市居民异地上牌、本市使用的情况日益凸显,为保证总量调控的效果,将统筹考虑各地市和社会各方的意见,平稳实施区域错峰出行管理措施,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发布。(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调整19:明确了适时对非本市籍中小客车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紧致通行等措施,明确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运行及拥堵情况,适时对长期在本市指定区域或路段使用的非本市籍中小客车采取区域错峰出行交通管制措施,相关规定另行指定发布。

  调整20: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车辆排量的计算方法。

  由于车辆排量有俗称排量和标称排量两种计算方法,在未能明确采用何种计算方法时,导致了歧义,给市民更新车辆造成了不便。为此,在征求意见稿中,对此予以明确,即车辆排量以升为单位计至小数点后一位。已注册登记车辆的排量以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登记的排量值按照进一位法计算;未注册登记车辆的排量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上载明的排量值按照四舍五入法计算。(第五十八条)

  优化调整21:明确了《管理办法》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

  为保证总量调控政策的有序衔接,规定《管理办法》在试行期6月30日结束后,即于7月1日起开始实施。同时,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有效期的规定,《管理办法》有效期为5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第五十九条)

  市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表示,欢迎社会各界多提宝贵意见,待征求意见结束后,市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管理办法》并按程序进行报批,正式办法将按计划在6月底前公布。

 

相关文章:

广州车牌竞拍完全攻略 手把手教你拍牌
http://www.pcauto.com.cn/qcbj/236/2362144.html

精确每一步 广州车牌摇号完全攻略
http://www.pcauto.com.cn/qcbj/235/2351045.html

 

 

更多精彩内容,下载太平洋汽车网客户端

更多阅读:广州政策解读

热门搜索 热门IT产品
意见反馈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