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案例:二手车按新车购置价投保引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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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5 16:19
] 太平洋汽车网
第二,保险公司按实际价值承担责任,是否违背了公平原则?
本案中被保险人一直坚持保险公司应赔付新车购置价,认为保险公司按照32万元的保险金额收取保险费,但是全损时却按照实际价值赔付,有失公平。
车险合同是一份格式合同,投保人并不能参与合同条款的制定,但为了保证弱者的利益,中国《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本案中保险公司虽然是按照32万元计收保险费的,但值得注意的是:影响保险费数额高低还有一个因素,即保险费率。若是车辆全损时,保险人一律按新车购置价承担责任,则保险费率将有所上升,而绝不是现行的费率。因此很难说上述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
发人深思
根据各家公司现行的车险条款,一般规定:当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时,若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若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部分损失时,对于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
对于新车而言,因其投保时实际价值、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基本一致,所以无论采取何种方式确定保险金额,全损、分损时计算赔偿金额的基础是一致的,均是新车购置价。
但旧车则不同,当投保人选择按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时,如果发生部分损失,被保险人只能得到保险限度内全部修理费用的赔偿,但一旦发生全部损失,被保险人只能得到出险时实际价值的赔偿,全损与分损时赔偿数额计算基础的不同导致实际中的纠纷频出。
案例点评
基于本案例,笔者建议,首先应在保险金额条款中删除保险金额确定一部分。既然是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确定就应依照保险价值和赔偿方式来确定,无须规定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只须明确保险价值的概念即可,以免产生“我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额,全损却得不到新车购置价的赔付”的不必要争论。
在车辆损失险中也应采用以实际价值为基础的不定值保险赔偿方式,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即全损时,按保险金额赔付,若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按保险价值赔偿;分损时,按实际支出的修理费用并扣除以新换旧的差额赔偿,若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按照此保障程度计算赔偿。
此外,可在附加险中增加“重置成本保险特约(分损)”。由于在车辆损失险时采用以实际价值为基础的不定值保险,部分损失时,被保险人不能得到车辆修理时以新换旧差额部分的赔付,不能满足一部分被保险人的需求,因此可制定“重置成本保险特约(分损)”,加保此特约后,一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可按照实际支出的修理费用赔偿,而不扣除折旧。
在估算车辆的实际价值时,可按折旧年限确定,也可按市场交易价格确定,以低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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