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宿宾馆遇山洪 停驶轿车遭水泡 12万费用找谁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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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8 17:38
] 太平洋汽车网
有律师认为,此案比较复杂,因为它涉及到两种绝缘不同的法律关系。作为车主,虽然其对A县财保和峡江宾馆两家都具有主张权益的权利,但是,A县财保和峡江宾馆则是两个不同的被诉主体。因此,车主不能同时对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提起诉讼。
“凌志”车与A县财保是一种损失补偿关系。“凌志”起诉A县财保应该以A县财保没有按照保险合同如实履行损失补偿义务,是一种违约行为。而“凌志”车主与峡江宾馆则是一种服务提供者与接受服务者的消费关系,“凌志”车主起诉峡江宾馆则是对消费者的侵权行为。
在法庭判案时,就专业法律而言,保险损失补偿主要是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明确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责任和义务,依据《保险法》裁定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而消费侵权则主要是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裁定峡江宾馆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此案也都适用于《合同法》,因为保险责任的产生主要是以保险合同(即保险单)条款为准,因为保险双方是一种合同行为,因此也适用于《合同法》,而消费责任的产生则是以宾馆开出的住宿发票和停车收款收据为凭证,对于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而言,住宿发票和停车费收据也是一种合同凭证,因此,也适用于《合同法》。
从本案情况分析,作为“凌志”的所有者,A县工行对A县财保和峡江宾馆都具有主张自己权益的权利,这一点是无可置疑的。
第一,向A县财保提出诉讼请示的理由。
因为A县财保所出具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第一项的第一条第一款已经写得十分清楚: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虽然该子目第四是在第一款“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A县财保片面强调汽车是在停驶的过程中被水浸泡后受损,而并非是“在使用过程中”意外受损,律师认为这一点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其理由有两点:
首先是因为保险业的产生主要是基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在A县财保《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部分并没有将暴雨、洪水、泥石流等人类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列入其中,一旦诉诸法律,法官很可能根据《保险法》第二章第三十一条“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而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
其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对“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作了明确的解释:“保险车辆作为一种工具被使用的整个过程包括行驶和停放。”此外第一条第三款对“洪水”的解释为:凡江河泛滥、山洪暴发、湖水上岸及倒灌,致使保险车辆遭受泡损、淹没的损失;而对“暴雨”的解释则是:每小时降雨量达到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者每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由此可见,“凌志”车的受损,A县财保完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向峡江宾馆提出诉讼请求的理由。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鉴于此,“凌志”车起诉峡江宾馆侵权也具有两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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