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点评保险规定:车损险众多规定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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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7 10:25
] 太平洋汽车网
车损险中规定扣除赔款的残车价值不妥
在车辆损失保险中,一些保险公司的格式合同规定,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残余部分协商作价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中国消费者协会4日联合浙江省消费者协会指出,此种条款显失公平。
消协提供的案例说,2001年1月,林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足额车辆损失险,同年5月,该车在驾驶途中坠入山崖。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发现车辆已经严重毁损,加上地形险要,打捞困难,同意按推定全损处理,但要扣除报废车辆的残余价值8000元。林某认为,坠车地点山势险要,全部毁损的车辆根本无法打捞,这8000元扣得不合理。
消协点评指出,《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后,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也就是说,如果是足额保险,保险公司赔付后,受损车辆归保险公司;在不足额保险中,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各拥有对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如何处理受损车辆应由双方协商决定。
消协的点评认为,此类条款笼统地规定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残余部分价值,实质上是强制规定将残车卖给被保险人。
车损险中任意设置免赔率不妥
在车辆损失保险中,一些保险公司的格式合同规定,保险车辆的损坏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但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范围内实行绝对免赔率50%。中国消费者协会4日联合浙江省消费者协会指出,此类条款显失公平。
消协提供的案例说,2002年4月,车主王某驾驶投保了足额保险的私家车,在叉路口被一辆闯红灯的大货车撞上,车辆严重毁损,货车司机肇事后逃逸。经车辆损失评估机构评估,认定该车车损为6.76万元。王某向保险公司索赔6.76万元,但保险公司以合同约定“找不到第三方责任人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实行绝对免赔率50%”为由,只同意赔付3.38万元。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消协点评指出,保险公司理赔后,依法取得向第三方责任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能否实际从第三方责任人那里获得赔偿,是其自身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如果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公司不能行使这一权利的,保险公司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消协的点评认为,上述条款不管被保险人是否有过错,一律实行绝对免赔率,实质上是保险公司将自身的经营风险转嫁给被保险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条款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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