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二手车交易需要交哪些税费?
在成都进行二手车交易,所涉及的税费情况如下:
对于个人转让二手车:
增值税及附加:免征。因为根据相关规定,其他个人(即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相应的附加税费也随之免征。
个人所得税:一般不涉及。但如果成交价远远大于原值,需要以成交价减去原值及合理费用的余额,按 20%税率缴纳个税。同时,若有符合条件的捐赠,且捐赠对象具备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捐赠额未超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可以扣除。
印花税:不涉及。新印花税法施行后,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对于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二手车:
增值税:
- 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 0.5%征收增值税。
- 不是从事收购二手车再销售业务,而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减按 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附加税费:
- 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税率为 7%;县城、镇的税率为 5%;其他地区税率为 1%。
- 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费率为 3%。
- 地方教育附加: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费率为 2%。
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处置,账务上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最后根据该科目余额结转到“资产处置损益”或“营业外收支”科目来计入当期损益并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
印花税:依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适用 0.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对于企业(一般纳税人)转让二手车:
增值税:
- 属于以下四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 3%减按 2%征收增值税: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 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
- 属于以下情形的,按适用税率 13%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销售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取得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并且按规定已抵扣过进项税的。
附加税费:
- 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税率为 7%;县城、镇的税率为 5%;其他地区税率为 1%。
- 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费率为 3%。
- 地方教育附加: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费率为 2%。
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处置,账务上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最后根据该科目余额结转到“资产处置损益”或“营业外收支”科目来计入当期损益并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
印花税:依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适用 0.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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