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车船税政策的调整依据是什么?
免征车船税政策的调整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明确了相关规定,为政策调整奠定了基础。
其次,《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 号)的第二条、附件 4、附件 5、附件 6 也提供了重要依据。
再者,《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2 号)对政策调整做出了具体规定。
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对节能乘用车、轻型商用车、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进行了更新,同时对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进行了调整。
对于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其中节能乘用车应同时符合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 1.6 升以下(含 1.6 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且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节能商用车应同时符合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
对于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其中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
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船舶应符合船舶的主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发动机采用微量柴油引燃方式且引燃油热值占全部燃料总热值的比例不超过 5%的,视同纯天然气发动机。
符合上述标准的节能、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