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于电动车上路的交通规则有何特殊规定?
上海对于电动车上路有一系列特殊规定。
首先,电动车要登记上牌后才能上路。新购车辆,驾驶人可持购车凭证 15 日内临时通行,同时要在 15 日内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外省市号牌电动车在本市通行需申请登记。用于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应申请核发专用号牌。
其次,车辆管理有明确规定,禁止单位和个人拼装电动车、加装座位伞具车篷等、更换不合规蓄电池或擅自更换动力装置、拆除或改动消音车速提示音限速装置等影响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
再者,号牌使用方面,驾驶已登记上牌的电动车上路,要按规定安装并保持号牌清晰完好,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倒挂、破坏,禁止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及其他车辆的号牌,从事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要驾驶悬挂专用号牌的车辆。
一般通行规定包括保持安全设施性能良好、按交通信号通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不得逆向行驶、除特定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和禁止通行区域、行经人行横道减速让行、转弯前减速伸手示意开转向灯、不得实施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得牵引动物和拖挂载人载物装置、通过交叉路口时右转弯非机动车让左转弯非机动车先行,禁止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车上路,禁止用电动车载运危险物品。
特别通行规定有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时速不超 15 公里/小时、夜间或低能见度情况行驶开启照明装置、不得连续多次长时间鸣喇叭、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头盔。载人规定是限载 1 名 12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 6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要用固定座椅。载物规定是高度从地面起不超 1.5 米,宽度左右各不超车把 0.15 米,长度前端不超车轮,后端不超车身 0.3 米,且要采取加固措施防止货物散落飘洒。道路停放要使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
5 月 1 日起实施的《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还规定,驾驶非机动车时不得浏览电子设备、不得长时间多次鸣笛等,违反规定会被处警告或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受行政处罚有相关情形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6 月 1 日起实施的新规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还对电动车改装、加装等划定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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