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流通的税收政策是怎样的?
二手车流通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对于增值税,非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机动车时,应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机动车,若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简易办法依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若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 17%税率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销售额×17%。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机动车,减按 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4%/2。
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 3%征收率减按 0.5%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该优惠政策只针对二手车经销纳税人,不包括二手车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因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是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除按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外,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当为其开具征收率为 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如果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自 2024 年 5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 0.5%征收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二手车经销纳税人销售其自用的、收购二手车自用后再销售的、非二手车经销纳税人不适用 0.5%的征收率。
对于购置税,如果原车主已经缴纳了购置税,新车主在购买时无需再次缴纳。但如果车辆购置税未缴纳或缴纳不足,新车主需要补缴相应的购置税。
个人出售二手车所得,如果满足一定条件,比如个人出售的是自用超过一年的二手车,且销售价格低于购买时的价格,通常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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