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关于公路收费站点的设置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且有多种具体要求。比如,高速公路等封闭式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及省际间确需设置外,主线上不得设站;非封闭式收费公路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间距不少于 50 公里。同时,公路收费的设定有条件限制,收费期限依不同建设情况有不同规定,收费权转让需备案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公路收费站点设置,保障公路运营有序。
具体来说,在收费公路的设定方面,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技术等级和规模的几种公路可依法收费。像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及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这从源头上明确了收费公路的范围,确保收费有理有据。
收费期限也有细致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按照收费偿还贷款、集资款的原则,由省级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确定期限。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转让后由受让方收费经营,转让期限由双方约定但不得超国务院规定年限。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收费经营期限按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由有关部门与投资者约定并按规定审批,同样不得超规定年限。
收费权转让备案也不容忽视。国道收费权转让,要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转让,则需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报省级政府备案。并且,公路收费权出让的最低成交价,以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依据确定。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对公路收费站点设置的这些规定,多维度构建起一个严谨的体系。从收费公路的设定、收费期限的确定,到收费权转让备案以及收费站设置审批等,各个环节紧密相连,共同为公路收费站点的合理、规范设置保驾护航,推动公路交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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