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交通违章查询的积分规则是什么
广西交通违章查询的积分规则如下:
一次记分的分值为 12 分、9 分、6 分、3 分、1 分。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 12 分: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 9 分:
驾驶 7 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
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
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 4 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 20 分钟。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 6 分: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 7 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
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
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
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 3 分:
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
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 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
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 1 分: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
交通违章积分周期为一年度,从开始领取驾驶证的那天算起。
驾驶证的清分时间是驾驶证上的发证日期,每年在发证日期那天系统自动清分。
如果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所记分值未满 12 分,记分系统会从下一记分周期开始将上一记分周期所记分值(交清罚款后)自动清零。
被记满 12 分的,则需要到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或到违法行为地车管所参加学习并考试科目一,合格后,方能将分数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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