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新规:企业个体户禁含“机动车统筹”
7月28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规范交通安全统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规明确,企业、个体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机动车统筹”“机动车安全互助”“交通安全统筹”等内容。
交通安全统筹本质上是以交通运输企业为发起主体,以提高运输企业抗风险能力为目的,面向企业自有车辆开展的非经营性行业互助行为。新规严格限制,任何机构不得面向不特定车辆开展交通安全统筹。
对于交通运输企业面向自有车辆开展交通安全统筹的情况,不另外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但需开立统筹资金专用账户,健全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确保统筹资金规范使用、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若经营范围中已包含相关内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督促其及时向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为确保新规有效落实,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各金融监管局、相关行业协会将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传统媒体、群发短信、新媒体推介等多种渠道,在高速公路服务区、物流园区、加油站等场所经常性发布风险提示,宣传交通安全统筹的非经营性定位。督促相关主体不得将机动车统筹等宣传为保险,引导货车司机、出租汽车司机等提高防范意识,有效甄别非法经营与交通安全统筹、商业保险等的区别。
此外,对排查确认开展交通安全统筹业务的交通运输企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针对性加强政策宣讲,督促其严格面向自有车辆规范开展业务,严禁擅自扩大范围。公安机关将会同多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假借交通安全统筹名义实施的各类犯罪行为。各金融监管局也会进一步规范治理保险中介市场,严厉打击销售误导等违规行为,且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与从事违规业务经营的非金融持牌机构进行任何合作。
在善后处置方面,各有关地区多部门将指导督促相关市场主体妥善做好事故善后赔付等工作,各金融监管局也会指导督促保险企业加强服务对接,及时承接相关道路运输车辆商车险等投保服务。同时,五部门鼓励保险企业与行业协会、运输企业等深化合作,参与营运车辆风险防范工作,也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免费向职工赠送互助保障,全面加强对交通安全统筹的多方位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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