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因素决定一款车型能否进入减免车船税车型目录?
决定一款车型能否进入减免车船税车型目录的因素主要有以下这些。
首先,节能汽车方面。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要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排量为 1.6 升以下(含 1.6 升)的燃用汽油、柴油,包括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也要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包括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并且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要符合标准。
其次,新能源汽车方面。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在车船税征税范围。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要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而且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要符合相关要求。
另外,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船舶,其主推进动力装置要为纯天然气发动机。发动机采用微量柴油引燃方式且引燃油热值占全部燃料总热值的比例不超过 5%的,视同纯天然气发动机。
特别要注意的是,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其他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 号文有关规定执行。2024 年 7 月 1 日前企业完成申请的,相关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 号文和 2022 年 2 号公告规定执行。2024 年 7 月 1 日后,新申请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车型,其技术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10 号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列入新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目录》自第六十五批开始。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四批至第六十四批《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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