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会扩大交通事故赔偿范围?
发生交通事故后,全责方并非要负担无责方的所有损失。
以下这些情况会扩大交通事故赔偿范围:
1. 无责方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自行扩大非必要、不合理的损失,比如事故车辆在本地已维修,又自行拖至外地维修且无合理依据,这种额外产生的费用,有责方无需赔偿。
2. 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导致损失扩大,如住院期间因疏忽大意不慎摔跌,摔跌导致损伤加重,扩大的损失部分应由受害人自己承担。
3. 交强险不赔偿交通事故中伤者因自身过失导致的扩大损失。
4. 租赁、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法院不能主动追加被挂靠人为共同被告,需当事人请求。
6.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盗窃和抢劫、抢夺犯罪取得的车辆发生事故的情况除外。
7.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8.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9.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10.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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