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在北京,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有多种情况。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5 月 1 日起施行的《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将当事人责任分为五级: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将违法行为分为严重过错行为(即 A 类行为)、一般过错行为(即 B 类行为)二大类,并规定了 12 种行为需负全责。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如其中一方“触犯”了 A 类行为,另一方无过错,即没触犯 A、B 两类,且没有其他与交通事故有关的过错,那么触“A”方将负全责。如果甲触犯了 A,乙触犯了 B,甲将负主要责任,乙为次要责任;如甲同时触 A、B 两类,乙只触了 A 或 B,那么甲负主要责任,乙负次要责任;如双方均有 A 类行为,或者均有 A、B 两类行为,双方将负同等责任。
责任认清之后,如任何一方当事人具有酒后、未取得驾驶证上路等过错,将在原有事故责任基础上,加重一级责任。但是,加重责任方已确定为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将不再加重责任。
事故一方如触犯了多条规定,但所犯过错均与事故本身无关,交管部门将不予考虑,不累计处罚。
交通事故案件不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制作时间也不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原则上由机动车承担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采取必要措施的,机动车一方应当按照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承担 80%的责任;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负有次要责任的,承担 40%的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实际上不负责,但应承担 5%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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