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和11.3在购置税计算中分别对应什么税率?
11.7和11.3并非购置税税率本身,而是购置税计算中由增值税率与购置税率推导的简化系数,其中11.3对应现行13%的增值税率,11.7对应过去17%的增值税率。
车辆购置税采用从价计税方式,核心公式为“应纳税额=不含税购车价×10%”(购置税率通常为10%)。当购车价为含税总价时,需先剥离增值税:现行增值税率13%,含税价换算为不含税价需除以1.13,再乘以10%的购置税率,简化后即含税价÷11.3;过去增值税率为17%时,含税价换算为不含税价需除以1.17,再乘以10%购置税率,简化后为含税价÷11.7。这两个系数的差异源于增值税率的政策调整,与购置税税率本身无关。
车辆购置税采用从价计税方式,核心公式为“应纳税额=不含税购车价×10%”(购置税率通常为10%)。当购车价为含税总价时,需先剥离增值税:现行增值税率13%,含税价换算为不含税价需除以1.13,再乘以10%的购置税率,简化后即含税价÷11.3;过去增值税率为17%时,含税价换算为不含税价需除以1.17,再乘以10%购置税率,简化后为含税价÷11.7。这两个系数的差异源于增值税率的政策调整,与购置税税率本身无关。
具体来看,若消费者以“价税总计”金额购车,购置税计算需先将含税价还原为不含税价。例如,当前购买一辆含税价22.6万元的车辆,按13%增值税率计算,不含税价为22.6÷1.13=20万元,购置税为20×10%=2万元,与22.6÷11.3的结果一致;若回到增值税率17%的时期,同样含税价23.4万元的车辆,不含税价为23.4÷1.17=20万元,购置税仍为2万元,对应23.4÷11.7的计算逻辑。这一简化算法既保留了购置税“按不含税价计税”的核心原则,又降低了普通消费者的计算难度。
需要注意的是,若购车发票直接标注“不含税价”,则无需通过系数换算,直接用不含税价乘以10%即可得出购置税。此外,新能源汽车和部分进口车辆可能适用5%的购置税率,此时计算逻辑会相应调整,但11.3与11.7的系数仍仅与增值税率相关,不随购置税率的短期政策变动而改变。
综上,11.7和11.3是增值税率调整背景下的购置税简化计算系数,其本质是将“含税价÷(1+增值税率)×10%”的公式合并简化后的结果。消费者在计算购置税时,需先确认购车发票类型及当前增值税率,再选择对应的计算方式,以确保结果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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