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违章扣分标准是什么?
重庆交通违章有着明确的扣分及罚款标准。
只罚款不扣分的情形包括:
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罚款 200 元;
机动车不走机动车道,罚款 100 元;
变更车道影响其他车辆行驶,罚款 100 元;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罚款 100 元;
机动车违反标志标线指示,罚款 100 元;
违反警告标线指示,罚款 100 元;
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罚款 100 元;
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罚款 100 元;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罚款 100 元;
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的,罚款 100 元;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行,罚款 100 元。
罚款又扣分的情形有: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罚款 200 元,扣 3 分;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 50%以上的,罚款 200 元,扣 12 分;
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罚款 100 元,扣 3 分;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罚款 5000 元,扣 12 分;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驾驶证,扣 12 分;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吊销驾驶证,扣 12 分;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罚款 200 元,扣 12 分;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 20%以上未,罚款 200 元,扣 6 分;
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 50 元,扣 1 分;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 50%以下的,罚款 100 元,扣 3 分;
在高速公路上超速不足 50%的,罚款 100 元,扣 3 分;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 50%的(9 座以下小客车和小型越货车以下),罚款 200 元,扣 6 分;
城市快速路上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 100 元,扣 1 分。
具体的扣分标准为:
一次记 1 分的情形包括不按规定使用灯光、不按规定会车、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
一次记 2 分的情形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 20%、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 30%、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
一次记 3 分的情形包括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 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20%以上、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 50%、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逆向行驶、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次记 6 分的情形包括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 20%、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 50%以上、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 4 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 20 分钟、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
一次记 12 分的情形包括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20%以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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