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医疗费的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交强险医疗费的赔偿范围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在 2008 年 2 月 1 日前,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为 8000 元,无责任的为 1600 元。2008 年 2 月 1 日后,有责任的限额是 10000 元,无责任的是 1000 元。
交通事故医疗费赔偿数额,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不属于交强险医疗赔偿项目的有:与保险事故无关的检查、治疗及相关费用,比如伤者原发疾病、伤者伤情已愈拒不出院所产生的费用;医疗事故、差错扩大的费用;无转院证明或未经保险公司同意私自转院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非特殊病情需要或未经保险公司同意,住院治疗期间门诊或院外发生的费用,包括外购药品、器材等;非特殊病情需要或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未在能提供电脑发票的县级以上医院治疗的费用;工伤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其它商业保险已赔付的费用。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当有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 2000 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 10000 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 110000 元。当无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 100 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 1000 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 1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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