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交通肇事,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先表明态度。
案件回顾:
2026年5月4日20时40分许,四名行人(两对夫妻)在湖南岳阳一处斑马线过马路时,被一辆高速行驶的摩托车撞击;碰撞造成两人死亡、一人受伤,肇事司机(骑行者)也受伤住院。肇事人汪某是一名26岁的男性,其驾驶的是一辆疑似为675SR的仿赛型摩托车,事发之前,共有七辆摩托车在以道口集结并高速驶出,六名同行者也被依法查处,目前正在配合调查。

是交通肇事吗?
笔者认为其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而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首先事发位置是斑马线,在该位置有“人行横道停车让行”和“礼让行人”的警示标牌,同时事发路段限速为50km/h;而司法鉴定的结果是肇事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事发时(碰撞前0.5秒内)得到行驶速度大约为122km/h~127km/h!且鉴定书明确事故发生于岳阳市岳阳楼区岳阳大道金鹗隧道以东150米人行横道路段,是平直干燥沥青路面,路面上施划有分道线、停止线和人行横道线等交通信号标线。

肇事车辆集结位置到事发路段,行驶速度已经提到如此之高,其驾驶行为已经有明显的主观超速意图。
而且多辆摩托车同时高速行驶,过程中可能会有追逐竞驶的操作。
其摩托车驾驶行为基本符合危险驾驶罪的解释。
同时摩托车由于平衡需要驾驶员主动控制,遇到突发情况时很难在稳定车身姿态的前提下及时有效的减速;所以一旦遇到类似的情况则难免要放任事故的发生,其意图中也难免有间接故意的因素存在。如果其驾驶行为可定性为危险驾驶,那么综合其造成的结果则可以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要记住: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说明的最高车速,而这些大排量摩托车由于交通监控设施很难拍摄的到,于是普遍存在严重超速驾驶的情况。城市区域或应当考虑为小排量、低性能的通勤型摩托车进一步解除禁限行,但也应当考虑同步加大对大排量摩托车的限制,如不考虑禁限行的话,至少也应当加强对大排量摩托车的管制。

作为大排量摩托车驾驶员,应当了解超速驾驶、追逐竞驶的代价。
依然以该案件为参考,肇事摩托车司机汪某不排除有判死刑的可能性。
只要能确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若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严重后果一般包括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司法实践中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人,往往会依法判处死刑。
汪某的驾驶行为造成两人死亡和一人重伤且一度在ICU救治的后果,应符合严重后果的解释。
其余参与者如确认存在追逐竞驶的情况,其同样符合相同罪名,间接造成汪某对三名受害人的伤害;同样可能要面对不同的刑期,当然这也是咎由自取。

作为摩托车驾驶员总是会持有驾驶证的,有驾驶证则说明接受过道路交通法规的培训和考核;那么其严重超速驾驶和成群结队追逐竞驶的行为,显然属于主观恶性的行为,在客观上显然是明知其驾驶行为危险性的。在明知其驾驶行为危险性的前提下依然实施危险驾驶行为,逻辑上可判定其为主观故意,造成的结果充其量是主观故意没有预想到的严重后果罢了,但已经不能改变其行为性质。
所以汪某应当是适用于死刑的,其余参与者也应当从重量刑。

不要以为交通监控很难拍到摩托车就可以为所欲为。
也不要再自欺欺人。
作为大排量摩托车的用户,笔者可以认为没有超速驾驶过的大排量摩托车驾驶员可能连万分之一都不到!在城市道路中普遍超速,在高速公路上鲜有按照80km/h的速度驾驶的。在这种危险的速度中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只是运气而已,而长此以往的话,每一个蔑视交通法律的大排量摩托车司机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汪某。
然而谁是下一个汪某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没有人想要成为被害者。
看来对于大排量摩托车需要重拳出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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