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限牌政策2021年9月

2022-12-30 11:59:04 作者:蔡金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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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日益严峻的背景下,北京、上海等地多年来采取了车辆限行、车牌拍卖等一系列措施。有些人谁能目前拿不到车牌已经开始考虑——租车车牌,这类交易存在很多法律风险。

今天,让让我们看一看。

真实案例——

做贷款人

当你对外国有个人债务,成为被执行人

借款人能否

理由是其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

主张排除法院

争议车辆的执法情况如何?

案例简介

2018年,小杰买了一辆车(本案为纠纷车辆),在外省办理了机动车登记手续。由于上海s ”许可证限制”政策,对于小杰来说有很多不便上海以外的美国车辆。后来,小杰得知他的朋友小昭获得了上海品牌,于是与他协借用上海品牌。

2019年6月,小杰与签订车辆牌照租赁协议,约定小杰租用的沪牌,每月支付租金1000元,并约定租赁期限。同时,双方还同意,如果有争议的车辆被其债权人强制执行,由于小昭自己的债务,小杰的全部损失应该赔偿。

通过二手车买卖,双方将争议车辆登记变更为小昭小杰一直按约定向小昭支付租金。后来,由于小昭还有其他未偿债务,争议车辆在执行过程中被法院扣押。

小杰认为,争议车辆实际上是他购买的,只是借用了小昭的上牌,争议车辆应归他所有。因此,在执行过程中,他向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要求解除对争议车辆的扣押,法院经审理后予以驳回。小杰不服,遂向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小杰是争议车辆的购买人,但根据小杰提供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其将争议车辆过户至小昭,小昭也办理了争议车辆的机动车转移登记,通过购买取得了争议车辆的所有权,并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实登记为争议车辆的所有人。原告肖杰与第三人小昭在争议车辆的机动车转移登记后签订了车辆牌照租赁协议,且内容与争议车辆的机动车转移登记公示相违背,难以被受理。

其次,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根据相关行政部门的登记来判断权利人。争议车辆登记在第三人小昭的名下。因小昭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扣押了争议车辆,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上海黄浦区人民美国法院驳回了原告一审原告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美国最高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上海执行”许可证限制”政策,旨在实现非营业性公交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促进节能减排,缓解交通拥堵。在上海,通过拍卖的方式,公众可以相对公平地竞争有限的车辆配额。但私自出租转让车牌的行为,破坏了公平机制,损害了公共利益,不应受到法律的正面评价。

本案中,从小杰提供的车牌租赁协议的内容来看,其已充分预见到可能存在的风险,小杰明知自己不具备相应资格,仍私自签订车牌租赁协议,规避机动车登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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