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新能源车起火需12小时内上报
【太平洋汽车网 行业频道】10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质量发展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事故报告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指出,新能源汽车生产者在获知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新能源汽车发生冒烟、起火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如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在事故发生后6小时内)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事故基本信息,应在48小时内填报关于事故的基本信息、车辆信息、动力电池信息、用户信息和经销商信息等。
早在2018年9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开展新能源客车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工作的通知》提到,要求新能源客车发生起火、燃烧等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生产企业应在12小时内(如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在6小时内)主动上报地方政府等部门,并及时展开事故调查,调查结果留存备查。
相较于去年发布的关于新能源客车的安全隐患排查通知,本次发布的《补充通知》明确指出相关企业需要提交事故信息表,内容包括动力电池系统、电池单体、电池管理系统、经销商信息、事故情况说明等。
生产者在事故发生后,应主动排查同型号、同批次或使用同样零部件的车辆是否存在火灾安全隐患。经排查,发现存在火灾安全隐患的,生产者应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尽快实施召回。
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将根据情况,组织专家开展事故深度调查与分析、缺陷风险评估与判定等工作。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将根据事故调查和风险评估情况启动缺陷调查,必要时发布风险预警。
生产者未按要求及时报告事故信息或报告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将向社会进行公开通报,并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文:太平洋汽车网 曾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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