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将根据空气质量情况对机动车限行
【太平洋汽车网 沈阳车主通】空气质量一直是大家颇为关注的问题,特别是冬季的到来雾霾、大气污染啥的,确实造成了生活的困扰。近日,《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在沈阳市政府网站公布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可根据污染情况
划定禁行、限行区域、时段等
沈阳提出优先发展以地铁、公共汽车为主的公共交通,推广智能交通管理,鼓励公民使用非机动车和以清洁能源为动力的机动车。鼓励和支持企业投资建设机动车天然气加气站、充换电站。
沈阳市政府可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程度,划定并公布禁止或者限制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和车型,以及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设置显著警示标志向社会公告。
在划定的禁行、禁用区域,禁止驶入高排放车辆或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城市市区内,主要施工工地出口、物料堆等易产生扬尘的位置,应当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大气污染物排放原始监测记录
至少保存三年
《防治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年度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计划,将本行政区域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沈阳可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制度。探索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在大气污染排污许可制度的实行方面,《防治条例》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大气污染物。主管部门应建立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络,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每年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测监控系统联网,公开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需12小时内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运行。停运期间,应人工监测,并报送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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