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我的全责,对方车辆修好后要折旧费,怎么办

2023-11-23 19:25:00 作者:蔡金盛
对方要的应该不是所谓的折旧费,而是车辆贬值损失(二手交易时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贬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二条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财产范围,并不包括车辆贬值损失。在判决不支持车主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的绝大多数案例中,法院援引的规定也是这一条。法院通常认为:该司法解释并未将车辆的贬值损失列入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赔偿范围之内,因而不支持车辆贬值损失的主张。

当然,如果属于以下两种类型的车辆,部分法院会考虑支持贬值的费用:

1、用于交易目的的车辆或者待售车辆;

2、购车时间较短,车辆受损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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