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困境 双重价格限制能否突破车险自律游戏
[2003-03-31 10:29:23] 太平洋汽车网
pcauto
21世纪经济报道
责任编辑:
qisuiying
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寿险工作委员会团体保险工作部在北京召开自成立以来的第二次会议,参会人员主要是各寿险公司团体险负责人。在此次会议中,酝酿半年多的“关于团体年金(分红型/万能型)保险产品销售的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得以出台。
2%和80%的极限
类似于财产险中的车险,占据团体险总盘子80%份额之巨的团体年金,一直以来就是监管的难题。有趣的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此次开列的专门对付团体年金的“药方”——《征求意见稿》也似乎是车险自律的翻版。
此前,由于在团体年金操作中多有违规之处,在一些场合,团体年金已经与“公款私分”、“洗钱”等连为一体。或许正是出于上述考虑,2002年11月中旬,在由中国人寿总公司牵头、保监会和各家寿险公司参加的团险行业会议上(西湖会议),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陈文辉的话掷地有声:“如果(长险短做、公款私分的)问题不能解决,可以考虑不做!”
但也许是机构职能、性质的差异,对待同一问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摆出了另一种姿态:《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称:“各寿险公司应执行中国保监会1999年6月《关于调整寿险保险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中关于‘将寿险保单(包括含预定利率因素的健康险保单……)的预定利率调整为不超过年复利2.5%’的规定,并执行条款规定的保证利率,不得向客户承诺高于条款规定的保证利率。”
这条规定重申了先前保监会的文件精神,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更对之前“空白”的管理费用以及分配、分成比例分别设定了底线和天花板。《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各寿险公司应公平竞争,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各公司约定,承保团体年金(分红型)业务时,对于每次所交保险费一次性提取管理费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2%,分配给投保人的可分配盈余比例不得高于80%;承保团体年金(万能型)业务时,手续费提取比例及各年度管理费提取比例累计不得低于2%,客户分成比例不得高于80%。”
此前,对于团体年金的管理费和分配、分成比例等价格因素,由于“成本更多地取决于具体客户的情况”,在保监会的团体年金保险条款中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而业内也没有过统一的规定或者是约定。
对于制定《征求意见稿》的初衷,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方面称,是出于反对恶性竞争、规范市场行为的考虑,“有点类似彩电业峰会的作用”。
针对上述数据,记者采访了一位参会人士,该人士称,所谓“2%”和“80%”是各家寿险公司团险部负责人一致商定的结果,是比较真实的价格极限。但另据记者了解,各家保险公司对于上述价格“界线”也不无分歧,有业内专家分析,“各家公司的经营策略导向不一样,以规模为导向的公司自然反对自律。”
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方面也表示,上述数据仍在商讨之中,与最终的自律公约规定的数字可能会有出入。
2%和80%的极限
类似于财产险中的车险,占据团体险总盘子80%份额之巨的团体年金,一直以来就是监管的难题。有趣的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此次开列的专门对付团体年金的“药方”——《征求意见稿》也似乎是车险自律的翻版。
此前,由于在团体年金操作中多有违规之处,在一些场合,团体年金已经与“公款私分”、“洗钱”等连为一体。或许正是出于上述考虑,2002年11月中旬,在由中国人寿总公司牵头、保监会和各家寿险公司参加的团险行业会议上(西湖会议),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陈文辉的话掷地有声:“如果(长险短做、公款私分的)问题不能解决,可以考虑不做!”
但也许是机构职能、性质的差异,对待同一问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摆出了另一种姿态:《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称:“各寿险公司应执行中国保监会1999年6月《关于调整寿险保险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中关于‘将寿险保单(包括含预定利率因素的健康险保单……)的预定利率调整为不超过年复利2.5%’的规定,并执行条款规定的保证利率,不得向客户承诺高于条款规定的保证利率。”
这条规定重申了先前保监会的文件精神,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更对之前“空白”的管理费用以及分配、分成比例分别设定了底线和天花板。《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各寿险公司应公平竞争,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各公司约定,承保团体年金(分红型)业务时,对于每次所交保险费一次性提取管理费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2%,分配给投保人的可分配盈余比例不得高于80%;承保团体年金(万能型)业务时,手续费提取比例及各年度管理费提取比例累计不得低于2%,客户分成比例不得高于80%。”
此前,对于团体年金的管理费和分配、分成比例等价格因素,由于“成本更多地取决于具体客户的情况”,在保监会的团体年金保险条款中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而业内也没有过统一的规定或者是约定。
对于制定《征求意见稿》的初衷,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方面称,是出于反对恶性竞争、规范市场行为的考虑,“有点类似彩电业峰会的作用”。
针对上述数据,记者采访了一位参会人士,该人士称,所谓“2%”和“80%”是各家寿险公司团险部负责人一致商定的结果,是比较真实的价格极限。但另据记者了解,各家保险公司对于上述价格“界线”也不无分歧,有业内专家分析,“各家公司的经营策略导向不一样,以规模为导向的公司自然反对自律。”
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方面也表示,上述数据仍在商讨之中,与最终的自律公约规定的数字可能会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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