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一些消费者把保险公司当作保姆,认为只要是车辆出现问题保险公司都应该负责,特别是有一些人认为自己上了“全险”就应该获得全部赔偿,无论何种情况自己都不用负担费用。其实“全险”只是人们约定俗成的一种叫法,在保险行业里并没有“全险”这一险种,所谓的“全险”是指车损险、划痕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盗抢险、不计免赔特约险这些出现几率比较高,能够保障日常情况下车辆所面临的风险的几个险种的总称。并不是说投保了“全险”就能不分情况的获得全部赔偿。同样的,现在一些媒体评论保险公司时,并不了解保险公司的运作方式,对于保险分散风险的作用和计算保费厘定费率的科学依据也不清楚,只是一味的要求保险既便宜又保障全面,而在保险公司做出正常经营活动,调整自己产品的时候大呼侵权。殊不知这些人只从表面看问题,并没有从保险学科本身的特点来分析。
保险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他所提供的服务和其他行业有所区别。保险经营的是风险。风险是指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关于风险和保险行业经营特点,有兴趣的读者可以PCauto的“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真的是陷阱重重么?!”这篇文章,这里就不再叙述了。保险公司的产品就是承担客户面临的风险,通过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收取保费,承担相应的原本是客户所面临的风险。所以保险公司调整自己的产品即是调整自己所承担的责任范围和保险费率,这其实和汽车制造商提供各种配置的车辆,按不同的价格出售是一样的经营方法。就像汽车有带天窗的不带天窗的,AT和MT的一样,卖价不同,得到的产品也不同。而相比较而言,保险公司特别是人保的社会性比较显著,所以每一个动作都会受到广泛关注。
希望广大的消费者能够从客观的角度来看保险公司的经营,以一个商业公司的标准来衡量他,而不是把保险公司当成靠山,什么都让保险公司管。保险公司只是根据实现签订保险合同承担责任,有权利挑选自己能够承担的范围,排除自己不能承担的部分,并根据事故发生概率来制定保险费率,收取相应的保费维持收支平衡。
所以人保设立500元免赔是正常的经营范畴,不属于霸王条款。客户投保是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保险公司,选择不同的条款和附加条款,使自己既能分散可能面对的高额赔款又能在承担一部分小的损失后,在第二年投保时享受更多的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