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庆哪些行为属于交通违章?
在重庆,以下这些行为属于交通违章:
未按规定定期检验车辆,会面临 200 元罚款,扣 3 分。
超速驾驶,比如中型车超速 50%以上,罚款 200 元,扣 12 分;超速 20%以上未达 50%,罚款 100 元,扣 6 分;50%以下超速,罚款 100 元,扣 3 分。
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在城市快速路上违规,罚款 100 元,扣 3 分。
酒驾和醉驾,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罚款 5000 元,扣 12 分;醉酒驾驶营运车辆,吊销驾照并扣 12 分。
未悬挂号牌,罚款 200 元,扣 12 分。
未系安全带,驾驶员或乘客不系,罚款 50 元,扣 1 分。
机动车违规使用专用车道,罚款 200 元。
不按导向行驶,记 2 分,罚款 200 元。
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记 3 分,罚款 200 元。
违反禁止标志指示,记 3 分,罚款 200 元。
违反信号灯,记 6 分,罚款 200 元。
逆行,记 3 分,罚款 200 元。
不按规定使用灯光,一次记 1 分。
不按规定会车,一次记 1 分。
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一次记 1 分。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 1 分。
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 20%,一次记 2 分。
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 30%,一次记 2 分。
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一次记 2 分。
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一次记 2 分。
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一次记 2 分。
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一次记 2 分。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一次记 2 分。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一次记 2 分。
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 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一次记 3 分。
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20%以上,一次记 3 分。
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一次记 3 分。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 50%,一次记 3 分。
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一次记 3 分。
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一次记 3 分。
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一次记 3 分。
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逆向行驶,一次记 3 分。
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一次记 3 分。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一次记 12 分。
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一次记 12 分。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一次记 12 分。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一次记 12 分。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一次记 12 分。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一次记 12 分。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一次记 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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