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光抄自己被取消专利?扯什么犊子!

2016-06-25 00:16:12 作者:郭睿

附件1:批注版揽胜极光专利审判卷宗全文
(截图文字大小有限不适合手机观看,在此表示歉意)

● 笔者将全文大致分为了十三部分,先用文字简单还原一下以便于手机用户查看:

第一部分:交待涉案专利,就是揽胜极光的专利。

第二部分:江铃控股诉讼揽胜极光专利无效,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据全部经过公证处公证,内容为媒体(杂志及网络媒体)关于揽胜极光参加2010广州车展的相关报道。

第三部分:江铃控股首先交待证据的合法性和来源,然后称述无效理由“路虎公司携名称为路虎揽胜极光Evoque的两款车型参展,其中一辆为白色三门车,另一辆为红色五门车,经过对比可以证明与涉案专利相同、实质相同或者不具有明显区别的外观设计已经在申请日前在车展上被公开。

第四部分:国家专利局受理了本案并成立专利复核委员会并将相关信息通知到捷豹路虎。

第五部分:江铃控股补充了部分证据,大部分与之前的证据一致。证据17显示,路虎2007年12月在英国为揽胜极光申请了专利并于2008年12月30日公布,进一步证明其在2008年就已经成为公众熟知的现有设计。

第六部分:专利复核委员会受理了本案并通知双方2015年04月14日举行口头审理。

第七部分: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现场争辩,江铃控股坚持自己的称述,捷豹路虎提出网页内容可能被篡改不能作为证据;参展车辆与专利图有细节差异并列举了14条区别。

第八部分:路虎没有证据显示网页证据存在问题;细节差异不构成整体区别,认定揽胜极光以提前公布属于现有设计。

第九部分:结果认定结束,专利复核委员会将结果交由双方签字确认并最终宣布揽胜极光专利无效。

(后面为决定书的相关内容)

第十部分:本案的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第1款和第2款

第十一部分:阐述江铃控股提交的证据的内容及合法性。阐述相关专业术语。

第十二部分:阐述证据足以证明揽胜极光以属于现有设计

第十三部分:宣布揽胜极光专利无效,捷豹路虎可以上诉,江铃控股作为第三方参与上诉。

极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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