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提供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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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以欺诈手段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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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的,为500元。”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等耐用商品,以及装修等其他服务,消费者自收到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缺陷的,发生纠纷时,经营者应当对缺陷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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