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3月12日,因醉酒驾车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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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的李被送看守所执行。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5月1日实施《刑法修正案》以来,该县人民法院宣判的第四起危险驾驶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大多数因醉酒而危险驾驶的犯罪分子都有两种心理:案发前:心存侥幸,以为喝酒得不到什么,出门遇到交警就不会倒霉;事发后,我很后悔。因为酒驾,我被犯罪分子玷污了。被拘留甚至影响了我的生活和工作。根据相关规定,犯罪的党员和公务员也将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刑法修正案》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法官在此提醒大家,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和幸福,请不要酒后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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