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的扣分,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外,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数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并重新考试;考试合格者,凭机动车驾驶证交回;3.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一年内无累计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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