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速超过100公里的,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1.当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车辆的距离可适当缩短,但最小不应小于50米。2.在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示廓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车辆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示廓灯和危险警告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并与同车道车辆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示廓灯和危险警告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尽快从最近的出口驶离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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