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依照本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1。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客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无记分记录的,免于本记分周期的考核;2.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的驾驶证的驾驶人,对交通事故死亡负有责任且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3.在异地从事营运的机动车驾驶人,在车管所进行营运地登记满一年后,可以直接在营运地参加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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