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在计算期内记满12分的,应当扣留机动车驾驶证;2.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15日内参加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机动车管理人应当在20日内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考试;3.考试合格后,分数清零,并交回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失效的,机动车驾驶证继续参加学习、考试,拒绝参加学习或者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宣布机动车驾驶证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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