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实施国五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知。宣布自2014年4月30日起,对在上海注册登记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和在本市公共交通、环卫、邮政等行业使用的重型柴油车实施第五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2014年4月30日后销售或转让的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车辆停止注册登记。根据通知,上海市实施国五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辆具体范围为:辆轻型点燃式发动机车辆,包括轻型汽油车、轻型替代燃料车和轻型两用燃料车;用于公共交通、卫生和邮政服务的重型柴油车辆。通知指出,上海市允许申领号牌的机动车车型,由上海市环保局根据环保部批准的第五阶段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车型公告,定期在上海市环保局网站上公布。上海公安车管部门在办理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根据环保部公布的符合标准的第五阶段机动车车型,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未列入车型公告的机动车产品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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