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最多只能扣12分。超过12分或24分的,要求驾驶人参加科目一、科目三考试。驾驶人考试合格的,驾驶证将被退回,分数清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第十七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出具强制措施证明,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临时入境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临时机动车驾驶证,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地交管部门参加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管所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考试。考试合格的,消除分数,交回机动车驾驶证;
考砸了,再参加学习,再考。拒绝参加学习、不参加考试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宣布停止使用其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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