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在有中心线的城市道路上最高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无道路中心线的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城市道路为每小时40公里;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城市道路每小时50公里,城市道路每小时70公里。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拖拉机、电瓶车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1、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
2.掉头、转弯或下陡坡时;
3.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时,能见度在50m以内;
4.在积雪和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5.当牵引有故障的机动车辆时。
其他限速规定:
1、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规定的速度;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70公里,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和高速公路最高时速为80公里;
2.隧道、隧道群限速一般为80 km/h,事故多发路段一般低于主线20 km/h,急弯、立交匝道按设计速度限速;ETC车道限速20km/h,货车收费车道限速5k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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