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提交车辆报废证明,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对机动车进行解体确认,并向机动车所有人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及《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复印件交回车辆管理所。以下是相关内容的介绍:
1.内容一: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要对回收的报废汽车逐一登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或者倒卖嫌疑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五总成是指从报废汽车上拆卸下来的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转向器、车架。
2.内容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送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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