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照的有效期是三年。根据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四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在场地、道路上学习驾驶的,应当按照规定取得驾驶学习证书。驾驶证有效期为三年,但有效期届满日不得超过申请年龄的上限。申请人应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的考试。在有效期内未完成考试的,已通过考试的科目成绩作废。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四十七条规定,每科考试一次。如果考试不及格,可以补考。不参加补考或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报考人员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在十天内进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
在学习者驾驶证有效期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的预约考试次数分别不得超过5次。如第五次考试仍不合格,则已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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