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记载的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管所申请补发。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30日内到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机动车管理所申请换发机动车驾驶证:
(一)在车管所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2)机动车驾驶证破损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属于第一款第一项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还应当提交相关变更证明。
申请材料为: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上一记分周期后,申请人一年内未提交体检证明,需及时提交县或医院出具的证明。
4.申请人的驾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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