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十六条规定:已登记的机动车变更车身颜色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到注册地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
因此,车主应先对车辆进行颜色变更,然后到车管所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车身颜色变更)业务。
1.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或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或者类似的标志设计、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2.变更车身颜色或者同一颜色通过车身贴膜产生不同效果(如亮色、哑光色)的,需要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禁止使用镜子面具;
3.外地车需要回车辆注册地办理此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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