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电动轮椅的高度距地面不超过1.5米,宽度距车把不超过0.15米,长度及前端不得超过1.5米。超过车轮,后端距离车身不得超过0.3米; (二)三轮车及人力运载物品,距地面高度不超过2米,距车身左右两侧宽度不超过0.2米,长度不超过1米; (三)畜力车物体离地高度不超过2.5米,车体左右两侧宽度不超过0.2米,车头长度不超过车轴车辆后部距离车身不得超过1米。
2.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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