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标准
浓度≤1.0mg/立方米。
一般工业区的一般行业的新建企业(1997年1月1日后设立的企业)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即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浓度≤1.0mg/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