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排放污染定期检测,由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对机动车排放进行检测,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
第七十七条 本市鼓励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